第八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执法信息沟通和工作配合机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暂扣车辆,并于三个工作日内移送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在机动车登记和检验中发现涉嫌假冒巡游出租汽车的,应当通知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查处,不得办理机动车登记,不得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