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除巡游出租汽车外,其他车辆不得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不得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标志灯、空车待租标志、计价器、智能服务车载系统等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假冒巡游出租汽车。

违反本条前款规定,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管理权限,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暂扣车辆,没收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安装一项的处五千元罚款、安装二项以上的处一万元罚款;

(二)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的,暂扣车辆,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二万元罚款;

(三)喷涂成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车体颜色图案,并安装专用或者相类似的巡游出租汽车营运标识、设施设备的,没收假冒车辆及安装的专用或者相类似的营运标识和设施设备。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