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假冒巡游出租汽车举报制度,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举报方式。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举报,进行调查处理,七个工作日内将办理情况告知实名举报人,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奖励制度,举报情况经查证属实,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办法由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地方法规 · 哈尔滨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