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已废止

地区人大工委组成人员的人选由地区和省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协商提出,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其主任、副主任由省人大常委会任免;其他组成人员,授权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任免,由地区人大工委组织进行宪法宣誓;其办事机构负责人的任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