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已废止

地区人大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有1人由省人大常委会委员担任。根据需要,主任或者副主任可以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

地区人大工委主任、副主任、秘书长组成地区人大工委主任会议,主任会议处理地区人大工委日常工作。

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