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已废止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召开重要会议,应当邀请地区人大工委的负责人参加。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