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五条已废止地区行政公署、地区监察委员会、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地区检察分院制定的重要文件须抄送地区人大工委。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