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大兴安岭地区工作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地区行政公署在决定重大事项时,应当听取地区人大工委的意见。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8年12月27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