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服务第十四条有效电动自行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当事人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电动自行车灭失、不再使用或者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