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服务第十三条有效电动自行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安装,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不得转借、涂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伪造、变造、挪用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电动自行车号牌、行驶证。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