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登记与服务第十五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抽检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体系。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