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建立电动自行车登记管理信息平台,抽检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将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予以记录,纳入个人诚信档案管理体系。

地方法规 · 宜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5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