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机关责令改正,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和个人依法给予处分:(一)违反本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强制非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进行招标的;(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为招标人指定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或者因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建设主体、所处地区、行业、所有制的不同而对其限制、歧视的;(三)以其他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