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招标人在不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情况下进行招标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1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