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投入,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综合平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使用、保护等各方利益,建立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域的生态补偿机制。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