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

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