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的宣传教育,提高社会公众自觉保护和参与治理的意识。新闻媒体应当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和举报。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