乐山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第二章 饮用水水源保护第十八条有效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构)筑物;(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三)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四)使用化肥;(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地方法规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