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In force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除遵守本条例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外,禁止下列行为:
(一)新建、改建、扩建与取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建(构)筑物;
(二)与保护水源无关的船舶停靠、装卸;
(三)在水体清洗机动车辆;
(四)使用化肥;
(五)从事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Local Regulations · 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