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五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鼓励发展电动、燃气等新能源汽车,加快充电桩、加气站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推广使用清洁燃料。国家机关和公共交通、出租车、环境卫生等行业购置、更新车辆应当优先选购新能源汽车,并享受国家税费减免、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