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五十一条有效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