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章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四十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新能源交通,合理控制燃油机动车保有量,优化交通设施,加强轨道交通和公共自行车设施的建设,降低非公交类机动车使用强度,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地方法规 ·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五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