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三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探索健全戒毒人员戒毒药物维持治疗费用负担机制。县级以上卫生健康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布局、科学设置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和延伸服务点,方便符合条件的吸毒成瘾人员就近治疗。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