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禁毒条例/第四章 戒毒管理服务第三十三条有效符合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条件的戒毒人员,由本人向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提出申请并经登记后,可以参加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戒毒药物维持治疗机构应当将登记参加药物维持治疗人员的个人信息,自登记之日起七日内向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报告。地方法规 · 四川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