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四章 保障措施第三十六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在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基础上推行水权初始分配制度,鼓励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取用水单位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地方法规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