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状况,在合理配置水资源的基础上推行水权初始分配制度,鼓励地区间、流域间、流域上下游、行业间、取用水单位间,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水权交易。

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