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老龄事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老龄事业经费列入财政预算,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老龄化程度相适应的稳定的经费保障机制,鼓励各类社会资本投入老龄事业。

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