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老龄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老龄工作的组织落实,并明确人员具体负责老龄工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反映老年人的要求,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为老年人服务。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