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七条有效老年人与子女或者其他亲属共同出资购买、建造的房屋,老年人依法享有相应的房屋所有权和居住权。老年人将其名下唯一住房转让给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的,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应当保证老年人继续居住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