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六条有效老年人可以与村(居)民委员会、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履行约定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老年人依法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订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有劳动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亲属要求老年人给予其经济资助的,老年人有权拒绝。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