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第二章 家庭赡养与扶养第十五条有效老年人与配偶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有扶养能力的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履行扶养的权利。由兄、姐扶养的弟、妹成年后,有负担能力的,对年老无赡养人的兄、姐有扶养义务。弟、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兄、姐,有要求其履行扶养的权利。地方法规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