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批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在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载明的储存场所以外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零售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存放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售许可证载明数量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