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的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地方法规 · 六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