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二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生态功能区域,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三)基本农田保护区;(四)河流流域;(五)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