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三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创造条件设立绿色发展专项基金。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