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In force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下列生态功能区域,建立以资金补偿为主,以实物、技术、政策、智力补偿为辅的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

(一)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

(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三)基本农田保护区;

(四)河流流域;

(五)生态公益林、森林公园、湿地公园;

(六)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进行生态保护补偿的区域。

Local Regulations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