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建设绿色发展样板城市促进条例/第四章 监督与保障第四十一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建立政府投资项目绿色发展符合性评价机制,对资源消耗大、能源消耗高、环境污染重、不符合绿色产业要求的项目不得立项。地方法规 · 西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