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第三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化管理区域内进行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