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积极调整优化产业结构,推进产业绿色发展;加快城市建成区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或者关闭退出;合理规划工业布局,引导企业入驻工业园区。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