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第三十五条有效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相匹配的油烟、废气净化装置和排放通道等污染防治设施,并定期清洗维护,保证日常使用。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