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四条有效市区中环线范围内禁止新建水泥、商砼、预拌砂浆企业,在已经规划建设的建材集中区内的除外。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