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四节 餐饮服务业污染防治第三十六条有效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违反前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