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二条有效房屋建筑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应当设置车辆冲洗设施、阻水沟、车辆清洗坪和污水沉淀池,驶出施工现场的车辆应当冲洗干净。施工现场车辆出入口外左右各二百米范围内,道路路面不得有散落物料、泥迹。违反第一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施工单位改正,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处罚。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