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三节 扬尘污染防治第三十三条有效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处置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散装物料、倾倒垃圾、打场晒粮、焚烧物品、采石取土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减少扬尘污染。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