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公路扬尘污染防治,及时处置在公路上和公路用地范围内堆放散装物料、倾倒垃圾、打场晒粮、焚烧物品、采石取土以及其他易产生扬尘污染的行为,减少扬尘污染。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