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二十一条有效非道路移动机械所属单位或者使用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物排放的监督管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违反第二款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