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三章 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第二节 机动车船污染防治第十八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充分利用财政、国家税收等政策,引导、鼓励居民和出租车辆所有人购买使用新能源或者清洁能源机动车辆,推广应用节能环保型和新能源船舶。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合理规划建设充电桩、加气站等清洁能源车辆配套设施。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