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优先发展公共交通事业,规划、建设和设置有利于公众乘坐公共交通运输工具、步行或者使用非机动车的道路、公共交通枢纽站、自行车租赁服务系统,倡导和鼓励公众使用公共交通、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脚踏自行车、步行等绿色、低碳方式出行。

市、县、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城市道路交通管理,保障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连续、畅通。

地方法规 · 蚌埠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