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社会信用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已修改市、县(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务诚信建设。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提高守法履约的意识和水平,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发挥示范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