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修改

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应当遵循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共建共享、强化应用的原则。

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等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客观、安全、必要的原则,不得侵犯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