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本市行政区域内社会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社会信用应用与奖惩,社会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社会信用服务业的规范与发展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