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已修改

本条例所称社会信用,是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等社会信用主体,在社会和经济活动中遵守法定义务或者履行约定义务的状态。

地方法规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3月5日